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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團法人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4.20. 商字第09142號函(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55年4月20日
    查財團法人係屬公益性質依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登記前應得主管官署之許可,故原則上不
    得經營商業,但如為達成公益目的而有營業之必要,基於章程訂明獲得主管官署之訂可者,
    亦祗能投資於一般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為有限責任股東,而不能自營商業以免有害公益。(
    經濟部55.4.20.商字第0九一四二號函)
    〔依經濟部 94.03.25. 經商字第0九四0二四0五七三0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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