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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區公司召開股東會之特例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5.25. 商字第0952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5月25日
查該公司於民國四十年依照「淪陷區工商企業總機構在臺灣原設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
將其原設臺灣辦事處改組成立,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二萬元分為二百股每股一百元,原登記
章程第六條第二項載明因總公司股東名簿未帶來臺無從劃分在臺股東與陷區股東之股權比例
,乃全部作為保留股登記,由在臺股東九人分別代表保管,致無法依「戡亂時期在臺公司陷
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規定召開股東會,為適應事實需要可准由該公司現有股東人數共同出
席股東會,每人推定其持有一股其餘股數仍由主管機關代為行使股權,依法決議後執行以免
影響公司業務之開展,但不得為增資或減資之決議,以免權利義務關係趨於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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