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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代表人在中國境內為法律行為不須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6.06. 商字第129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6月6日
查外國公司如欲在中國境內營業,經依公司法(舊)第二九四條規定聲請認許,並依法設立
分公司者,應依照「臺灣地區各縣市營利事業登記簡化聯繫辦法」(已廢止)之規定申辦營
利事業登記,如外國公司無意在中國境內經常營業,未經聲請認許,偶派其代表人在中國境
內為法律行為而依公司法(舊)第三0五條規定報請備案者,若其所為法律行為有收益時除
稅法另有規定應繳納稅款外不須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倘外國公司非屬上述兩種情形而僅派員
駐在中國境內擔任連絡通訊工作所設立之聯絡處且無營業行為者,自無庸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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