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6.27. 商字第14585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5年6月27日 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經理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兩者權限不同,如執行業務股東缺席應依法另行推選不能以經理對外代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