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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6.27. 商字第145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6月27日
    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執行業務之股東或董事,經理
    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兩者權限不同,如執行業務股東
    缺席應依法另行推選不能以經理對外代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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