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稅捐稽徵處應視為利害關係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6.28. 商字第146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6月28日
    查公司因欠繳營業稅受稅捐稽徵機關停業處分,自行他遷並停止營業至一年以上,如經建設
    廳查明屬實,自可依公司法(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倘由稅捐稽徵處函請撤銷登記,該廳
    未予查明時,應視為利害關係人聲請,依公司法(舊)第三五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