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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任或撤銷登記應俟判決確定後執行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0.18. 商字第267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0月18日
查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經理人消極資格之限制,旨在保護社會公益,
所謂「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係屬兩種程序,可由公司自動依法予以解任,
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其登記,方能貫徹立法保護社會公益之本旨。至於構成解任或撤銷
登記之要件,自應俟判決確定後執行,因僅受刑之宣告如其判決尚未確定,當不發生執行服
刑問題,否則同款末段所謂「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之期間亦無從計算。(經濟部57.10.18
. 商字第二六七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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