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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第三條所稱開業係指辦理營業登記後開始營業而言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0.19. 工字第368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0月19日
(一)修正商業登記法第三條之「開業」,係指辦理營業登記後始營業而言。工廠登記辦
法第八條「開工生產」,係指工廠准許設立後建廠完成開工生產而言。
(二)如工廠核准設立後二年內開工生產在尚未辦妥工廠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前即開始營
業,可依修正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三)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凡違反同法第三條規定未經登記即行開業,即可逕
行處罰,不必先行令其補辦,惟為顧及實際情形,除處罰外,可令其限期補辦登記
。(經濟部57.10.19. 工字第三六八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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