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事業利用當年度未分派盈餘增資擴展生產設備應經其主管機關核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0.19. 工字第368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0月19日 (一)公司資本變更登記由公司所在地主管官署核辦之。
(二)公司所屬之工廠其擴建生產設備計畫及擴建完成之審核及證明由工廠所在地之主管
官署核發之並以副本抄送公司所在地主管官署
(三)有關減免稅捐之證明由公司所在地主管官署參照工廠所在地主管官署所發之證件或
副本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