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營業計畫無變更但出售主要部份之財產即有本條款之適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1.01. 商字第3862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7年11月1日 查該公司所稱因原有生產設備,不合經濟營運條件,為擴充設備增加固定資產(紡錠及織機)而將原有舊織機四0台中之二0台出售與他人,就該公司所營紡織事業而言,該項出售之織機自屬主要部份之財產,雖營業計畫並無變更仍與公司法第一八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相當,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