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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申請變更登記之處罰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1.06. 商字第392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1月6日 查商業負責人死亡後原商號之權利義務即由其繼承人繼承,除繼承人
喪失繼承或拋棄繼承外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為全體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於被繼承人經營商號之變更登記自應由全體繼
承人共同依法申請,如有違反,可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七條(按新修訂為三十四條)之規定
處罰其繼承人。(經濟部57.11.6.商字第三九二八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