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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分公司之設立應標明分公司字樣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1.09. 商字第336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1月9日
    查分公司之設立若不標明分公司字樣,易與無須辦理分公司登記之門市部營業處或供應站等
    業務單位混同,並生管理上之困難,原呈所稱○○股份公司申請設立臺北分公司使用臺北辦
    事處名稱乙節,應飭知改正並標明臺北分公司字樣,俾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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