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之設立應標明分公司字樣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1.09. 商字第3365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7年11月9日 查分公司之設立若不標明分公司字樣,易與無須辦理分公司登記之門市部營業處或供應站等業務單位混同,並生管理上之困難,原呈所稱○○股份公司申請設立臺北分公司使用臺北辦事處名稱乙節,應飭知改正並標明臺北分公司字樣,俾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