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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業所在地使用之房屋有糾紛營利事業登記仍可依法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1.27. 商字第418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1月27日
    查營利事業申請設立登記依法應報明營業所在地,此項營業所之房屋
    ,如尚未取得使用權者,即不得以該房屋之所在地填報申請登記,但若已占有該房屋,並受
    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即不因其房屋之共有人提出異議而影響其登記。本案謝○○向陳○
    ○等三人承租其與他人共有房屋之占有部份為營業場所既係由前占有人繼受取得之占有,縱
    出租人之其他共有人提出異議,僅係各共有人間之權利使用糾紛問題,關於營利事業登記仍
    可依法辦理,如有爭執應訴請法院解決。(經濟部57.11.27. 商字第四一八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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