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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不得同時指定同一自然人為其代表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2.10. 商字第434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2月10日 查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指派代表人數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定有明文,至於兩個以上法人股東可否同時指定同一自然人為其代表當選為公司之董事監察
人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然如兩個法人對其代表所為之指示不一致時,將妨礙其董事職務之
執行,自非所宜,對於公司法第一九七條之適用不無窒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