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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登記先行開業可依本法及各該事業特許管理法規併為行政處罰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2.21. 商字第448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2月21日 查商業登記法為一般商業共通適用之基本法,特許事業主管機關就某
商業另訂之管理法規,就該特定商業之特定目的,仍得併予適用。凡商業之經營未依法申請
登記而先行開業者,如其違反之行為,合於一般及特定之規定時,可分別依商業登記法及各
該事業特許管理法規併為行政之處罰。(經濟部57.12.21. 商字第四四八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