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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應經簽證包括公民營公司所發行之記名或無記名股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2.23. 商字第449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7年12月23日
查公司法第一六二條關於股票應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規定,應
包括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之股票在內,前經本部於五五、一0、二三經臺(55)商字第八
三一七號令及五六、三、一0經臺(56)商字第五五四六號令解釋在案。又發行股票之公司
係公營或民營及發行之股票是否記名或無記名公司法均無免辦簽證之例外之規定,本案該公
司發行記名股票,仍應依法辦理簽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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