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額既無減少僅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予以調整並非銷除股份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57.12.28. 商字第45531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7年12月28日 查公司法第一六八條所定公司非依減少資本程序不得銷除部份,係指公司登記資本總額有減少而使已發行之股份銷除者而言,本案00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既無減少僅就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予以調整無須適用公司法第一六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