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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公司法第三八六條規定申請備案時有關證件之簽證按認許案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1.07. 商字第005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1月7日
    查海外僑營公司無意在我國境內經常營業,未經申請認許,偶派其代表人在我國境內為法律
    行為,依公司法第三八六條規定申請備案時其有關證件之簽證,可按照在華成立分公司聲請
    認許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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