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到卡與簽名簿之實質相同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2.01. 商字第0398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8年2月1日 查公司法第一八三條第三項規定公司應保存「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其立法意旨在便於查考公司股東人數眾多,為便於股東會之進行,先由公司印發記載有股東姓名及股權之「簽到卡」彙集整理編製成冊與簽名簿之實質相同,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