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特許事業辦理公司登記處理程序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2.03. 商字第041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2月3日
    查公司法(舊)第十七條規定:「公司之業務須經政府特許者以領得
    特許證件後方得登記營業」其特許業務之範圍前奉行政院55.10.1.臺(55)經字第7324號令
    解釋「應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但經實際執行後發現困難甚多或因現行規定未盡配合,如若干
    特許業務管理法規尚未配合修訂並無發給特許證件之規定或申請特許時規定須憑公司執照辦
    理者以致有無所適從之感,因特許法規大多係由省屬機關負責執行,經由該廳邀集有關機關
    就配合辦理方式會商獲致結論,部份特許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先辦公司登記(包括警務處主管
    之九種特定營業及衛生處主管之食堂飲食業藝商等)但於開始營業前仍須取得特許後方得營
    業,上項結論亦經呈奉行政院56.3.6. 臺(56)經字第1603號令准備查在案。其後商業登記
    法修正其第五條規定「商業之經營依法律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獲得許可後方得申請
    登記」與行政院臺(55)經字第7324號令釋精神已有不符,乃由本部研議處理意見將特許業
    務範圍解釋為以「法律規定為限」以配合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即公司業務依法律規定須經特
    許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證後方得申請登記,倘公司經營業務依一般行政命令所定
    須經各該業主管機關許可者仍依法先辦公司登記俟領得特許證件後始得營業,復經呈奉行政
    院57.5.10.臺(57)經字第3694號令准照辦。(經濟部58.2.3. 商字第0四一七一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