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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站是否為不對外營業單位應視設立目的而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2.04. 商字第042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2月4日
查公司為謀拓展業務擬設置營業所,直接對外營業,如各該分支機構之會計及盈虧係於營業
年度終結後歸併總公司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登記,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
公司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自毋庸辦理分公司登記。本案○○○○股份有限公
司擬設分支機構於○○縣為銷貨之業務單位,如符合分公司之條件者,不論是否在同一縣市
均應飭辦分公司登記,如其原用名稱為門市部、營業處、供應站等應飭改稱為分公司,故供
應站是否為不對外營業之單位,應視各該公司設立之目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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