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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變更應科罰對象為在規定期限內應履行申請登記義務之原負責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2.27. 商字第068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2月27日 (一)公司遷移地址以實際遷址日期為準以計算其有無逾期限申請登記。至於應否飭其附
送證明文件一節除主管機關根據事實認定有疑問者外,可憑當事人之聲明認定。
(二)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申請登記,於逾規定期限後,公司負責人變更
時,其應科罰鍰之負責人,仍以在規定期限內應履行申請登記義務之原負責人為處
罰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