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減資變更登記同時提出申請仍應分別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58.2.27.商字第06784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8年2月27日 查公司法第三八九條後段規定「增資減資之登記,應俟中央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後方為確定」。故○○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減資變更登記,原則上應俟增資變更登記程序完成後方得辦理,如同時提出申請仍應按增資與減資手續兩案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