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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經理人應自就職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4.02. 商字第109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4月2日 查分公司經理人與公司之間乃屬委任關係,稱委任者依民法第五二八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如分公司經理人雖經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
定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但被委任人未為承諾前,其契約尚未成立,自應俟分公司經理人就職
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