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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在國內無住所者應設定居所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4.02. 商字第109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4月2日
查經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五五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又依同法第五五五條規定,經理人就所任事務視為有代表商號為原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
之權,另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經理人對於依公司法所造具之各項表冊亦應由其簽名負
責,故經理人如在國內無住所者,自應設定居所,以便經常為公司處理事務,前經本部(56
)商字第九二五八號令釋有案,至於居所證明文件除警察局發給之外僑居留證外,如僑務委
員會核發註有國內詳細地址之華僑身分證明書自可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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