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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司業務之執行不得改以董監事聯席會決定之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4.02. 商字第109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4月2日
    查公司業務之執行依公司法第二0二條前段規定應由董事會決定之,董事會開會時遇有必要
    雖可通知監察人列席,但無表決權,故監察人列席董事會與否端視董事會有無必要而定,倘
    於章程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一律改由董監事聯席會議取代於法無據。(經濟部58.4.2. 商字
    第一0九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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