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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代表持有股份成數以該法人持有之股份為準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4.15. 商字第124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4月15日
查法人之代表當選為公司董事監察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持有之股份成數以該法
人持有之股份為準,惟證券交易法第廿五條第一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
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股數
及票面金額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故代表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其個人持有股份達股份總
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其股份之買賣應受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規定之約束,由公司申報,其個
人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如需公告並應遵辦,如持有之股份未達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其股
份之買賣自不受前開法條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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