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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票買進後未辦理過戶前遺失承購人可申請補發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5.07. 商字第157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5月7日
查公司法第一六四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故記名股票之承購人
於買進後未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前遺失者,依同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規定,雖不得以其轉讓
對抗公司,此項買賣行為,依民法第三四五條及第七六一條規定,已有效成立並發生權利移
轉之效力,故該股票承購人即當然為能據該股票主張權利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五八條第
二項規定自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俟除權判決確定後,再依法申請發行公司補發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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