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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分公司名稱應以本公司名稱後附加地名或數字等以資區別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5.20. 商字第172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5月20日
    查分公司設立登記,其分公司之名稱應以本公司之名稱後附加地名或數字等為分公司名稱,
    例如「○○公司臺中分公司」「○○公司嘉南分公司」「○○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不能與
    他人已登記經營同類業務公司之名稱相同或類似,以免交易上引起混同誤認導致糾紛,以重
    商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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