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01.20. 台內戶字第09300024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20日
主旨:有關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93年 1月14日警署刑紀字第093000323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依原「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
作業程序」規定,應向司法院、國防部、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查證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
第12條所列不得改名之情事。本部為配合法務部建置完成之「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
」,爰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並自該系統於93年 1月 1日正式啟用
時實施,以簡化查證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第 1項
規定情事之作業流程。惟該系統目前無法正常運作,嚴重影響民眾改名權益。為利戶
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於使用法
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仍無法查得相關資料者,得依原規定向司法院及警察機關
查證辦理。
三、有關查證當事人有無通緝資料乙節,業經本部警政署於93年 1月14日以前開函請所屬
繼續協助配合戶政事務所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 1月14日
發文字號:警署刑紀字第093000323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查證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
定一案,請轉知所屬續行協助配合辦理查證當事人有無通緝資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3年 1月 6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654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署92年12月29日警署刑紀字第0920187095號函。
三、查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時,依內政部原訂頒「查證
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第 5點規定,須以「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查詢表」
向轄區警察分區或分駐(派出)所查證當事人有無受通緝之情事;惟為應法務部規劃
開發之「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建置完成,內政部復於92年12月16日以台內戶字第
0920062690號函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刪除原第 5點向警察機關查
證之規定,並自93年 1月 1日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正式啟用時同步實施
。
四、本署前揭函示各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屆時同時停止辦理是項業務。嗣因該系
統正式上線後無法正常運作,嚴重影響民眾改名權益,為利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
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查證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列不得改名之情事,
請確實轉知所屬於前揭系統無法使用期間,續行協助各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有無通
緝資料。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