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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董事長職章僅供內部使用不予登記證明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5.20. 商字第172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5月20日
    查公司法稱簽名蓋章之蓋章,係指公司負責人個人私章而言,公司經登記後如申請辦理變更
    登記,即以此為審核依據,以防止公司登記發生糾紛。查公司董事長職章僅供內部使用,「
    印信條例」關於民營公司董事長亦無製用職章之規定,既非法律所規定必具之印章,自應不
    予登記證明,以免增加管理困難,至於前區公所曾核發公司董事長職章證明,並不表示公司
    登記主管機關亦有證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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