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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法定出席或決議人數得否提高應視各別規定而不同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7.11. 商字第237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7月11日
    查公司法條文規定出席或決議人數是否得於公司章程任意為提高之訂定,應視該條文之立法
    意旨而定,倘為法律所強制規定,則不得違反。至本案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一七四條及第
    二0八條條文所訂均為訓示規定如於公司章程訂定提高其出席或決議人數既經全數股東同意
    於法尚不違背。(經濟部58.7.11.商字第二三七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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