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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之選任經判決無效確定則其執行職務行為依無因管理法則解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8.05. 商字第267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8月5日
查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經由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因有股東訴請法院撤銷上開股
東會決議,其當選資格自尚未確定,在未移交其職務以前,原任董事監察人仍應為公司利益
繼續執行職務,倘其職務已經移交者即可由新選任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蓋股東依公司法第
一八九條規定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在未經終局判決確定之前,其決議並非當然無效,嗣後
如經法院判決應撤銷者,其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行為所生法律上效果,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法
則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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