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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公司之股東其股權經法院審查確定無資本淨值者該項投資損失可認為業已實現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8.12. 商字第274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8月12日
查公司裁定重整後公司股東權依公司法第二九三條第一項及第三00條第一項規定僅得依重
整程序由關係人會議行使之,但公司無資本淨值時依同法第三0二條第二項規定股東組不得
行使表決權,故重整公司之股東其股權如經法院審查確定無資本淨值者,該項投資損失即可
認為業已實現,應准投資人在當年度作損失處理,無須俟重整公司重整完成後再准認列,以
符實際,至於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份
其權利消滅」係說明其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份所生之法律效果,並非認定其投資損
失實現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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