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書轉讓即生移轉效力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8.20. 商字第2854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8年8月20日 查記名股票之轉讓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由股票持有人背書,於當事人間即生移轉效力,但欲對抗公司者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並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簿,此頸申請過戶應備手續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由公司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