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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股票設質借款,質權人得就其股票在證券市場出售而受清償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8.26. 商字第1804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8月26日
查以公司股票設質借款,依民法第九00條規定自無不可。出質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未能清償債務者,依同法第九0一條準用第八九三條規定,質權人得就其質
物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本案蕭○○於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三月一日以所持有之該公司股
票向楊○○等二人質押借款,如質權人經依法實行質權將上項股票在證券市場出售者,依前
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 任何受讓人均屬合法取得該項股票之所有權, 受讓人據以申請辦理
過戶時, 該公司自應依法辦理, 不得拒絕,至於質權設定時, 雙方當事人別有約定條件而質
權人違約, 出質人可另向司法機關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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