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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受刑之宣告尚未判決確定不發生執行服刑問題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9.03. 商字第303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9月3日
查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不得充任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並由主管機關撤銷
其登記,係指該項罪刑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而言,如僅受刑之宣告因尚未確定尚不發生執行服
刑問題,前經本部於57.10.18. 日發文經臺(57)商字第36720 號令釋有案應遵照辦理。(
經濟部58.9.3. 商字第三0三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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