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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自行召集股東會應具股東身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10.16. 商字第354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10月16日
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何時發行股票公司法(舊)並無明文規定,本案○○○○股份有
限公司據稱尚未發行股票,關於股權之轉讓,自無從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方式辦
理,其以股權買賣契約書為股份之轉讓憑證,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外,自與記名股票背
書轉讓具有同一效力,惟如未向公司申請更名過戶僅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而已,並非否認
其股東身分,至於該公司股東○○○等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倘經查明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三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要件自可依法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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