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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喪失董事資格應即補選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10.28. 商字第369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10月28日 查公司董事長在任期中轉讓股份超過二分之一時,依照公司法第一九七條規定,當然喪失其
董事資格,應即召開常務董事會另行選任董事長執行職務,在未依法選任前,可由常務董事
互推一人暫行代理職務,其未設常務董事者由董事會依照同一方式辦理之。至董事缺額如達
三分之一時,應即依照公司法第二0一條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