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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11.07. 商字第38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11月7日
查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或變更組織而解散者外,應行清
算,惟關於公司辦理清算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參酌同法有關條文之規定(第
八十三條第三二七條參照)固可解釋為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謂『就任之
日』其為法定清算人者(同法第七十九條前段及第三二二條第一項前段)因係當然就任,無
需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似應認為公司解散之日為清算人就任之日,其為章程規定,股東或
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者(同法第七十九條後段及第三二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因需清算人就任之承諾,似應認為清算人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又清算人於清算中依
法解任者,清算期間仍應自第一任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至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公司
法第三三四條既無明文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自不能援引該條項之規定,予以
限制。惟為使公司清算事務早日結束,以保護股東及債權人利益,法院似得本於其監督權為
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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