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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名稱被侵害得請求主管機關命令登記在後之商號改名
發文機關:經濟部商業司
發文字號:經濟部商業司 58.11.14. 發字第1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11月14日 一、商號名稱經登記後即取得專用權如被侵害在訴請法院裁判之前先請求主管機關命令登
記在後之商號改名尚無不可。
二、商號名稱如經主管機關登記而認為有發生重複之情形,參照行政院四十七年判字第四
十八號判例應經法院裁判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登記在後之商號改名,此項訴訟應以侵害
名稱專用權之商號為被告。(經濟部商業司58.11.14. 發字第一六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