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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得聘任數人為經理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1.17. 商字第021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月17日 查商號得授權於數經理人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並就所任之事務視為
有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或代表商號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為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至五百五
十六條所明定。本案○○茶行聘任陳○○等三人為該行經理人授權擔任進貨銷貨及有關一切
進出口貿易業務之處理,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自得准予登記,惟經理權之行使仍應依照民
法有關規定辦理。(經濟部59.1.17.商字第0二一九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