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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投資總額之限制並不及於資金之來源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1.21. 商字第026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月21日
查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執行問題,前經本部五十八年十月九日會商有關機關獲致結論
並呈奉行政院五十九年一月九日臺五十九經字第0一八四號令核定:「查公司法第十三條關
於公司轉投資總額之限制,就文義而言,在適用上應僅為對投資數額所作之限制,而不及於
資金之來源,至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短期債款既經該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認為以
規定期間不滿二年者為短期債款,准照所呈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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