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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資本制並無分次繳納股款情形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1.22. 商字第026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月22日
(一)查依五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公司催繳第二次以後
股款得實施失權程序,現行法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已改採授權資本制,股款並無分次
繳納情形,此項催收股款之特別程序亦經刪除,自應依一般債之履行方法辦理。至
於新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係對新股認股人催繳股款之特別規定不能引用。
(二)原股東未繳股款經公司催告繳納拒不履行者並不喪失其股東之權利,公司可訴請法
院判決依強制執行程序辦理,不能將其股份折減亦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
適用。
(三)公司向股東催收未繳股款公司法並無規定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行之,可由公司
認為適當之方法予以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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