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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受讓人未依法申請核准投資仍受本條款規定限制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2.13. 商字第056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2月13日 查該公司所附股東名簿原投資人瑞士商○○○及○○股份有限公司等持有股份業已轉讓日本
商○○株式會社等承受,惟受讓人尚未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投資應不得享受外國人投
資條例之優惠,並應受公司法第二0八條第五項規定董事長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
所之限制,監察人依同法第二一六條規定亦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希即依法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