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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東會之決議經訴請法院撤銷後其已登記事項應回復原狀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2.20. 商字第065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2月20日
    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五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減少資本之決議,業經最高法
    院五八年臺上字第二六九七號民事判決確認該公司原董事長劉○○之股權仍然存在,判決理
    由指出該公司上項股東臨時會決議減資銷除劉○○股份三百五十股之決議違背公司法第一六
    三條第二項第一六八條第一項依同法第一九一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則該廳五六、一一、一四
    建三字第七四五八號通知核准其減少資本變更登記自應撤銷回復原狀,劉○○等取回之股金
    新臺幣五十萬元應由公司負責追回,至該公司上開股東臨時會議關於補選董事等決議及當天
    董事會推選董事長之決議以及此後該公司之其他變更登記既經該廳核准登記又非上開判決既
    判力所及自屬合法無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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