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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後銷除之股份不得改列為未發行股份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3.17. 商字第107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3月17日
查公司減少資本之方法,公司法並無規定,其以股份總額之減少,或每股金額之減少,或兩
種方法併行均無不可。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減少資本,對已發行股份總數一百萬股減
少為六十四萬股係採用減少股份方法,雖無不合,惟既將股份三十六萬股銷除與公司法第一
百六十七條所定情形有別,自未便再列為未發行股份處理,如須再發行新股,應按增資後發
行新股規定辦理並應受公司法第二七八條規定「公司股份全數發行後增加資本時,第一次發
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額四分之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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