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發行未發行股份應屬新增資本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3.20. 商字第1124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3月20日
    查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總額得分次發行,其未發行股份
    ,留待公司需要資金再行分認或向外招募。故原股東並不負繳納股款之義務,公司亦未取得
    股款請求權,與修正前公司法所定之未收股款有別。本案該公司在章程所定授權資本總額內
    將未發行之一百萬股即新臺幣一千萬元發行足額,此項發行新股部份應屬新增資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