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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登記時所附資產負債表列有銀行存款者除增資或減資外可附銀行存款證明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5.13. 商字第218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5月13日 前據工商協進會建議,「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所附資產負債表內列有銀行存款者,請免附送
銀行存款證明。」到部等情案經本部本(五十九)年第十五次部務會議決議:「除增資或減
資外,變更登記可免附銀行存款證明,又資產負債表如經合格執業之會計師簽證者,概可免
附銀行存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