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及紅利隨同股票轉移發給受讓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6.23. 商字第29196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9年6月23日 查股息及紅利制係屬股票之從屬權利除上市股票另有規定外,參照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應隨同主權利移轉於受讓人,本案持有股票既經轉讓於他人,其發放股息及紅利,自應隨同股票轉移發給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