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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競業禁止之規定不影響公司登記之效力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8.03. 商字第366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8月3日 查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
為,倘有違反,其他股東得依照同條第三項規定請求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
為公司之所得,乃法律訓示規定,並非強制禁止之規定,不影響公司或營利事業登記之效力
,如無其他不准登記之情形可予以登記。